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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三點、第四點一案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
1.依據大陸委員會114年7月10日陸港字第1140500464號函、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及本府110年1月15日府人考字第1090398237號函辦理。
2.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3點、第4點,修正重點如下:
(1)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。
(2)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,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;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,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。
(3)不分平日、假日赴港澳,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,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,均應至大陸委員會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(https://gov.tw/gp8),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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