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
1.101年11月8日府財產字第1010153164號函
2.所稱財產:不動產、動產、有價證券及權利〈不包括現金及賑濟物資〉
3.所受捐贈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
4.接受捐贈財之收據或感謝狀,不得書寫受贈財產價值
2.所稱財產:不動產、動產、有價證券及權利〈不包括現金及賑濟物資〉
3.所受捐贈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
4.接受捐贈財之收據或感謝狀,不得書寫受贈財產價值
訂定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.docx
101.11.08府財產字第1010153164號函作業要點全文
瀏覽數:
分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