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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捐贈財產作業要點

1.101年11月8日府財產字第1010153164號函
2.所稱財產:不動產、動產、有價證券及權利〈不包括現金及賑濟物資〉
3.所受捐贈以不增加負擔為原則
4.接受捐贈財之收據或感謝狀,不得書寫受贈財產價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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